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铜仁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期)
打印 关闭 【字号:

为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铜仁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原料污染、知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治理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沿河县某粮油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24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原料库收购车间发现已超过保质期大米122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经调查,当事人经过中间商从重庆某粮油公司购进该批次大米,产品过期后尚未售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过期的大米,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本案通过依法打击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有效惩治了不法商贩,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二:玉屏县某茶叶开发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食品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其他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仅取得“茶叶及相关制品”许可情况下,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茶饮料(SOD回春茶),并在抖音店铺上销售。同时当事人通过制作广告宣传单,宣传该产品具有防癌、抗衰、抗氧化、抗炎和调节免疫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超范围生产食品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和没收产品及生产工具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当事人超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存在较高的食品安全隐患,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宣传广告极易误导消费者。通过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石阡县某养牛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5年1月10日,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反映线索在石阡县汤山街道温泉社区温泉大桥头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牛肉,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检验、检疫合格票证及销售记录,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农村地区因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消费者安全意识不足,易成为不合格肉制品的流通洼地。本案通过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销售行为,防止来源不明、潜在致病或变质的肉类危害群众健康,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动物产品来源合法、检疫合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