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8-14 11:15 字体:[]

汤志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餐饮店监管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市民宜居环境和居住安全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餐饮店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经营秩序监管和餐厨垃圾治理方面

(一)强化注册登记管理,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一是督促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不受理在居民楼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二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中,对在非经营性用房内从事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餐饮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经营的行业,现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在住宅小区内使商业用房申请餐饮服务经营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并做出受理决定书后,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10个工作内开展相关事项现场核查,对许可申请人提供房屋性质等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落实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把好住宅小区内开办餐饮服务经营店的许可关。

(二)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监督管理和食品违法案件查处。市级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对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指导、案件督办职责,组织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住宅小区餐饮店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一是针对住宅小区内使用经营性用房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对其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审核,经营条件达不到规范要求,且不能实施整改,依法中止其食品经营资格并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针对住宅小区内使用非经营性用房且已取得饮品店、甜品店等在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前提下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之规定,在提供所在居民楼住户同意证明,并取得当地住建部门房屋用途改变审批,通过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可继续从事食品许可项目经营。三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认真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加盖保存,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餐厨垃圾保存不善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四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拓宽案件来源渠道,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12315、12345投诉举报,挖掘住宅小区餐饮店存在的食品安全、超范围经营、无证无照经营等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违规问题和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净化住宅小区内食品经营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五是加强与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对日常监管发现和投诉举报热线举报的非市场监管领域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餐饮油烟、噪音污染方面

根据《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铜委办函〔2021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明确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拟订城市综合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行为监督。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已确定由地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社会噪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和“指导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明确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提案提出四个方面的会办意见。一是强化宣传教育,促督餐饮店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二是以整治餐饮油烟为重点,督促全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区餐饮门店数量、规模、分布及油烟排放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日常监管台账;三是强化巡查加强管理,以就餐高峰时段为重点,采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的方式结合突击检查方式,对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开启或油烟设备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进行及时整改,限时完成整改工作。生态环境局对提案也提出了会办意见,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不能投入运行,杜绝建设项目违法排污、污染环境。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对餐饮油烟的排放情况及噪音污染进行定期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检测油烟超标排放及噪音污染的餐饮店进行依法查处。

三、小区内楼道乱堆放物品治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消防救援机构。市住建局在本提案会办意见中指出了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和2023年8月1日即将实施的《铜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妨碍消防车通行、堵塞疏散通道和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等行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在楼道内乱堆放物品系典型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置影响消防安全的隐患。市住建局将认真落实提案建议,督促指导区(县)住建部门做好物业企业管理小区消防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本提案的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对乱堆放物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求其即立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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