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同意我市开展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全国性试点。2023年,《中共铜仁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制定企业强制注销暂行办法,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拟了《铜仁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市场主体发展迅猛,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市市场主体达37.6万多户。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增长,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长期停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经营异常企业,又称为“僵尸企业”。这些企业大量存在,既占用名称资源、监管资源,又阻碍市场健康运行,导致市场主体数据失真,影响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已吊销未注销企业2401户,占我市企业总量的3.1%,其中吊销届满3年的达2327户。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将“僵尸企业”强制注销的程序具体化、制度化,因此国家从2017开始,提出要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批准铜仁等地作为全国首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我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铜仁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多家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于2022年强制注销了市级注册的15户“僵尸市场主体”。
二、政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提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出“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提出“2018年底前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2.国家层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
三、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完善。为规范实施企业强制注销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在更高层面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有利于市场运行活力的激发。稳妥、审慎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清理出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推动了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市场主体含金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通过强制注销修复企业投资者、股东信用,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使各类经济政策、服务和监管更加有的放矢,进而推动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铜仁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办法》总共五章十六条。第一章共两条,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强制注销的定义。第二章共三条,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3年且符合情形的企业实施强制注销,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推进企业强制注销工作,人民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税务、医保、人民银行、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第三章共四条,规定强制注销程序,并明确对强制注销的企业采取的管理措施、强制注销企业的名称收回后的管理。第四章共四条,规定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第五章共三条,规定其他要求。